清华附中工地坍塌案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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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工地坍塌案宣判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故简介:2014年12月29日,北京,位于海淀区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发生倒塌,事故直接造成在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
21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
清华附中工地坍塌案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显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获刑原因分析:
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3年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有期徒刑6年
清华附中工地坍塌案事故原因分析
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 、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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