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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5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
第五条 责任免除 2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3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纳 3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理赔 3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
第八条 申请时效 3
第九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3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3
第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3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4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4
第十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失能和重大疾病定义 4
第1页,共1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
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至60 周岁1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我们仅给付以下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 3
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
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
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失能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
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
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失能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1. 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2. 主合同的责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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