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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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经[2009]72号)、《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ⅩⅩ〕4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ⅩⅩ] 19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搭建我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平台,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妇女创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加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称“妇女小贷”)工作力度,落实“妇女小贷”财政贴息政策,探索建立妇女创业贷款快捷、便利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妇女小贷”组织领导体系,共同搭建妇女创业服务平台,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妇联牵头、多方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龙里县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谭 夔(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王文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张 薇(县妇联主席)
唐诗林(县人行行长)
王 华(县财政局局长)
罗显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强(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党莉娟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由邓朝英、唐晓娥办公。各乡镇应分别成立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小组,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相关政策
(一)申贷条件
具有本县户口,有固定住所, 18-55周岁(法定劳动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拟从事创业就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城乡创业妇女(需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妇女:下岗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对象、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
(二)贷款担保主体
龙里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按城乡统筹的原则,承担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三)经办金融机构
龙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龙里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开展。
(四)贷款额度
对符合龙里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经办银行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五)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个体创业人员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在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超过8万元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展期利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龙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人民银行、县妇女联合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准,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七)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协调小组同意,龙里县农村信用联社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结合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茶叶、烤烟、大蒜、生姜、养殖等农业产业项目创业成功,并能按期偿还贷款、诚信度高、吸纳就业人员多、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八)还本付息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1月作好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九)贷款清收及担保方式
龙里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由龙里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向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担保。信用社负责贷款的审核、放贷、清收,并负责对展期、逾期贷款本息的清收。申请人需依据贷款额度,向农村信用联社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担保。
1、信用担保。申请贷款金额在当地信用社评定授信额度内的凭授信等级发放贷款。
2、联户担保。由妇女自愿结成贷款联合体(3-5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抵、质押担保。以动产、不动产作抵押,用于较大额贷款的担保。
4、财政供养人员担保。
5、县农村信用联社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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