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干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商品林业种植可持续发展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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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商品林业种植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摘 要]本文借鉴相关林业种植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文献,从制度层面探析如何促进林业的发展。林业种植以森林经济价值利用为主要目的,但在主导发挥森林经济效益的同时,兼具生态环境效益。分类经营下的林业可持续发展中,林业种植承担森林经济性产出的任务,为生态林业的发展提供保证。国家应对商品林业的发展给予一定补助,以促进商品林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林业;植树造林;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197-01
一、推动造林产权制度改革
(一)促进私有林业产权结构的合理化
只有完整界定林木私有产权,使其行为有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才能对其产生利益刺激或激励。私有经营者除获得特定森林的经营权,还必须确保他对林地的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享有排除他人不法侵犯和干涉的权利。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私有森林产权,促进私有森林的发展,形成森林资源产权多元结构
(二)优化国有森林产权结构
国家作为国有森林的所有者,本身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产权的管理必须依靠具体的人来操作。通过分离产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森林资源管理的权利、责任、利益在不同人员之间进行划分,明确各产权主体,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有效经营。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国家在放手经营权的同时要充分把握所有权,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及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
(三)实现森林总体产权结构的优化
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产权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获得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丰收。在条件成熟时,某些公益林转化为商品林更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法定程序,可以转化为商品林,国家出售其经营权,促进私有林业的发展
二、合理设置新的林权,完善造林权结构
(一)完全的抵押权
目前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后由农户、单位经营管理,这类山林是否具有抵押权,在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因此,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抵押权。为了推动商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急需建立完全的抵押权制度。所有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的林地使用权都具有抵押权
(二)使用权的续展权
在森林资源的经营过程中,为了给商品林经营者以稳定的预期,赋予林地使用者以林地使用权续展权,这样可以激励经营者进行长期投资,防治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
(三)林地发展权
林地发展权是一种林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是所有农民都应当参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林地的发展权是针对营利性项目的征地而设立的。这种权利由土地利用规划所限定和设立,即在土地利用规划时,所有待开发的林业用地都拥有林地发展权。林地发展权的设立,为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征用的市场化提供前提条件
三、推进造林产权市场化运作
(一)推进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开放林地市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都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人工林的经营,生产周期也相对较长,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也不可能较高,因此,很难吸引国内外的投资。据调查,影响社会资金进入林业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或者说门槛就是林地问题。这就要求培育林地市场,大胆地开放我国林地市场,通过出让林地使用权,吸引国外的资金与造林的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商品林的建设。使经营者拥有长期、稳定、安全的林地使用权,是增强商品林资金吸引力的重要保证。目前进行的加大“四荒”拍卖、延长承包期限等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要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地经营制度,赋予林业种植者的林地经营权以产权的完整形态,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包括林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由于我国林地全部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为了避免林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中林地所有权虚置,体现林地所有权,同时又保证充分的林地使用权,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林地使用权包括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林地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但使用权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荒废林地。否则林地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不管林地所有权人以什么形式,如公开拍卖、招标、出租等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人都需每年向林地所有权人支付所有权地租(比较低,基本为象征性),以表示林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3.获得林地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转手出卖或出租林地,并且可以反复进行,形成多次转手买卖,不断变换林地使用权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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