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裘皮革皮包装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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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裘皮、革皮制品包 装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ing of fur and leather produc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SN /T 0846— 2000
代替ZBY76 014— 1990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 /T1.1— 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本标准是对原专
业标准ZBY76 014— 1990 《出口裘皮、革制品包装检验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Y76 014— 199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裘皮、革皮制品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检验条件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裘皮服装(包括童猴)、革皮服装、精艺裘皮动物、皮箱、皮包、皮夹、皮手套、皮腰带等内外包装检验。
注
1 对外贸易合同如有明确规定,按合同规定条款检验。除此之外,应按本标准检验。
2 本标准不包括集装箱检验。
2 抽样方案
2.1 包装检验数量随成品检验抽样同时进行。
2.2 口岸查验出口包装,数量可按各商品抽样数量抽取。
3 检验
3.1 检验条件
光线适中,不要过强或过暗。
3.2 外包装检验
包装牢固,适于长途运输,并经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如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者,按有关要求执行)。
3.2.1 纸箱
3.2.1.1 干燥、清洁、无霉、无污迹等。
3.2.1.2 箱盖、底可用封箱钉。封箱纸粘贴端正、牢固,不起壳。
3.2.1.3 用塑料(铁皮)带箍紧箱子,箍带整齐、美观,松紧适宜;接头封扣牢固,不松动、脱落。
3.2.1.4 箱内衬防潮纸和牛皮纸(有内包装的可不衬牛皮纸)。
3.2.2 木箱
3.2.2.1 干燥、清洁、无污迹,不得受潮发霉,无蛀虫。
3.2.2.2 箱板宽度不小于5cm,厚度不小于1cm.。木板拼缝空隙不大于0.3cm。
3.2.2.3 箱钉牢固,钉距3cm— 5cm,钉尖不得外露。
3.2.2.4 用铁皮带箍紧箱子,箍带整齐、美观、松紧适宜。接头封扣牢固,不松动脱落。
3.2.2.5 同3.2.1.4。
3.3 唛头标记
3.3.1 标记清晰端正,不得涂改。
3.3.2 用不易退色的涂料刷明唛头标记、品名、货号、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等。
3.4 内包装检验
3.4.1 盒、袋需注明品名、颜色、规格、数量等,标记要清晰端正。
3.4.2 塑料袋要开气眼。
3.4.3 盒、袋等内包装清洁、干燥、无破损。
3.4.4 无内包装的裘皮、革皮制品之间需用纸隔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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