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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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商人追逐利润
的天性以及公司立法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的宗旨使得实践中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迟延出资等瑕疵出资的现象愈演愈烈,因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
纷也成为目前公司法律纠纷的焦点与难点。但是,对此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及司
法解释仅是对部分瑕疵出资情形及责任进行了简单的界定,而对实践中引发纠
纷的关键问题,如瑕疵出资的类型及其股权转让的效力、转让后当事人责任承
担等尚未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虽然对如何审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
纷案件相继出台了司法意见,但各司法意见仍存在冲突或矛盾,在很大程度上
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公司法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
方面,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当事人责任承担缺乏系统论述,尚未形成
统一意见。
实践中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纠纷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有限责任公
司较强的人合性特征,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其出资制度与股权转让都规定了较
为严格的条件,导致现实中瑕疵出资及其股权转让纠纷等现象层出不穷,尤其
是瑕疵出资股权的对外转让。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的焦点集中在转让标的的
范围即瑕疵出资股权应否以及受到哪些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
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这些问题不仅关系
到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与义务分配,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股东瑕疵出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仍然依法享
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拥有的股东权利,但此时的股权不再是完整的股权,
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股权,与实际出资比例相关的权利如大部分的自益权、非
固有权应当受到限制。唯有如此,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民商法原则,对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才称得上公平。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公司法理论
界在此问题上存在几种学说,并且有不同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来予以支持,主
要包括无效说、区别对待说、有效说与可撤销说。不同的效力学说各有其合理
性,其中可撤销说更具说服力。股东瑕疵出资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无关,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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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否是影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受到欺诈的受让人有权请
求法院撤销原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说不仅遵循了《公司法》、《合同法》等现
行立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对商事交易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了考量与权衡,更具
合理性。在该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成立之后,受让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法律应当
肯定股权转让的事实,规定由成为公司股东的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
而出让人因其瑕疵出资的过错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也应该承担补充的清偿责任。
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也有利于各利益主体相关权
益的保护。
为有效平衡对受让人承担的较重的瑕疵出资责任,法律应赋予受到欺诈的
受让人撤销合同的权利;同时,可以规定出让人承担对受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目标公司在该股权转让过程中承担催缴出资、公开信息、及时变更登记等义务,
以期有效防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风险。
本文将讨论的范围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就瑕疵出资
股权转让的标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等几个与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
入分析。通过对股权性质及其分类方式的分析,从股权与实际出资、股东资格
关系的角度对瑕疵出资股权的状态进行了界定,不失为有益的尝试。但由于法
律实践经验的缺乏与理论知识的不足,在阐述某一观点时未免考虑不周,仅希
望能够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益的思路。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介绍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从而界定瑕疵出资股权的范围。第一节
介绍瑕疵出资的概念与分类,对瑕疵出资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论述,以明确
本文论述的范围。第二节论述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的关系,证明瑕疵出资
的股东其股东资格仍然存在这是本文论证开展的前提条件。第三节详细介
绍股东权利的性质、分类以及瑕疵出资的股权的状态,以明确作为股权转让标
的的瑕疵股权的范围。
第二章介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学说与司法实践。第一节通过对无效
说、区别对待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等观点的列举与简单评价,认识各观点的
论证思路以及问题所在。第二节首先对一般意义上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定思
路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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