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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用标准讲解.PDF

发布:2017-06-27约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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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用标准 MIL-PRF-13830B) 性能标准 军火控制设备用光学元件;监控生产、装配、检测的通用标准 所有防御和代理部门可允许使用此种标准。 1. 范围 1.1 范围。此标准包括精加工光学元件的生产、装配、检测,诸如:透镜,棱镜, 面镜、光栅、窗口以及用于防火仪器或设备。 2.应用文件 2.1 本章列出的文件需要满足本标准3、4 、5 章的要求。本章不包括本标准其他 章节的文件或其他信息推荐的文件。为了保证本目录的完整性,文件使用者必须 注意文件须满足本标准3、4 、5 章列出的文件要求,无论这些内容是否在本章中 列出。 2.2 其他政府文件,图纸及出版 下列政府其他文件、图纸和出版组成本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扩大本文的范围。除 非另有规定,这些文件、图纸和出版是征求引用的。 图纸 C7641866光学元件表面质量标准 立约人要求的其他政府文件、图纸、出版复印件及具体的功能应该从签约事宜 或签约指示得到。) 2.3 优先顺序 本标准内容与其引出的参考有冲突时,以本标准内容为准。本标准未述内容,可 行法律法规代行除非有具体的免除通知。 看附加有限标准合同条令) 3.要求: 3.1 所有的光学元件,配件以及系统产品都 须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除非具体 的仪器标准或合同之可行图纸另有要求与定义。 3.2 所用的材料也必须与图纸的说明以及使用文件的标准相一致 3.2.1 玻璃光学元件在规格,以及级别必须与图纸要求相一致。允许使用玻璃材 料时,应提供给合同管理人员相关的玻璃光学特性及设计数据完整的信息。 3.2.1.1 放射性材料 本文中要求的光学材料应不含钍或其他加入的超过0.05%重量的放射性材料。 3.2.2 粘着力 除非合同和定单中有特殊说明,光学粘合剂必须同附录 A 的要求 相一致。 3.2.3 粘连材料 对于玻璃同金属相粘连, 须与附录D 的要求相一致 3.2.4 密封材料 用于密封的材料必须与附录E 的要求相一致 3.2.5 增透膜 用于光学表面镀膜的增透膜 须与附录C 的要求相一致 3.2.5.1 反射表面 铝化反射面必须与附录B 的要求相一致 3.3 机械尺寸大小 光学元件必须与合同以及图纸的要求的尺寸和光学数据相一致 3.3.1 边 所有光学元件都应当倒边在 0.020-0.005 英寸在45 度+/-15 度),沿面宽进行测 量,除非有特殊指定。如果边于在135 度或者更大角度处交汇,则不需要倒边, 除非图纸对此有特殊的要求。 3.4 平面度和缺陷 光学玻璃平面度和缺陷都必须符合此标准或可行图纸或光学图表数据。 3.4.1 玻璃缺陷 压模中的条纹、条痕、孔、气泡,裂纹、折叠等缺陷或存在于点、面或其他损坏 元件性能的位置的材料应该拒收。 3.5 光学玻璃表面质量 3.5.1 光学用图纸和图表 元件所用的图纸必须显示表面质量,图表表明光束的直 径 3.5.1.1 缺陷尺寸限制 对于表面质量的许可范围通常以两个数字来表示 C7641866 ),表示在两个方面 的级别要求。第一个数字表示划痕,第二个数字表示麻点。 3.5.2 划痕 3.5.2.1 环形元件 光学元件表面上最大尺寸划痕的总长不得超过光学元件直径的四分之一。 3.5.2.1.1 划痕的最大总长度 如果存在较大划痕,则这类划痕的 数乘以元件长度与直径的比值,这个数值不 得超过最大划痕的 数的一半。如果不存在较大的划痕,则划痕的 数乘以元件 长度与直径的比值,这个不得超过最大划痕数 3.5.2.2 非环形光学元件。 非环形元件计算的直径应是同等面积一个圆周的直径。在指定光学元件图纸或详 图中透光区之外的划痕不被考虑在内,应用3.5.2.1.1 规定的正确的公式。 3.5.2.2.1 棱镜顶面 为了方便划痕、麻点 S/D )的计算,棱镜顶面可视为一个单个面 等于各个顶 面的 和),顶面的边不被考虑在可允许划痕总长范围之内除外。屋脊棱镜的S/D 公差设在同等面积的元件的基础上。 3.5.2.2 表面质量,中心区 规定划痕数为20 或更少的表面,在直径1/4 ” 6.35mm )环形范围内,划痕不应 超过4 个。此要求不用于划痕少于10 个的表面。 3.5.2.3 表面质量,外部区域 在透光区之外的表面质量应为80-50,除非另有要求。 3.5.2.4 镀膜划痕 镀膜划痕不透入玻璃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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