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义务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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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故事 2010年年末,我校九年级三班王俐同学不幸患上突发性白血病,全校师生积极捐助奉献爱心,帮她渡过难关,并且我们八年级部分女同学还在周六、日不顾寒冷、放弃休息深入附近村庄募捐,感人至深。 P17案例:1、单先生的行为为什么能感到失主、受到人们的称赞? 中国历来都推崇用辛勤劳动获取幸福生活。单先生在巨款面前没有迷失自己的人生信息条,为失主着想,想办法找到失主,挽回失主的损失,值得每个人学习,这是一种拾金不昧的品格。 * * 一个作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 04年12月,詹某约柳某到市外河堤垂钓。没想到詹某在洒鱼饵料时,不慎落入2米多深的水中。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睁睁看见不识水性的詹某在水中拼命挣扎,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施救。采沙场的两位老人发现后,火速赶来跳进冰冷的河水中救人,但最终没有抓住詹某的手,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无助地消失了。 四 川 “见 死 不 救 案”(一) 儿子惨死在仅仅5米多宽的河沟里。痛失爱子的父母认为柳某是现场的第一目击者,理应承担既没施救又没有呼救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于是,他们将柳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责任,索赔3万元。 问:痛失爱子的父母一怒之下将柳某告上了法庭,你认为詹某的父母会胜诉吗?为什么? 四 川 “见 死 不 救 案”(二) 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书首先认为,由于詹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不识水性所致,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詹某父母要求被告柳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 川 “见 死 不 救 案”(三) 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它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目前来看,见义勇为还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A B C D A.爸爸劳动累了,小明为他捶背 B.小明答应同学,把书送到他家 C.今天小明值日,把玻璃擦干净 D.小明很喜欢公园的花,但是他 没有摘 填写表格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维护了公园的秩序,让别人也可以欣赏到花 社会规则 D 让人觉得这个人自私自利,不热爱班级,受到老师批评,同学指责 在班级显现出自己作为集体一员的作用 社会 C 同学会觉得他是个不讲信用的人,难以再相信他 让同学信任他 对人承诺 B 爸爸会感到不心疼自己 增进了父子之间的感情,让爸爸感到欣慰幸福 家庭亲情 A 不这样做的结果 付出的好处 付出的根据 那么,什么是法定义务? 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 据介绍,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后来,已调查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刘晓庆被依法逮捕。此前,刘晓庆已于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晓庆未履行纳税的义务,因而被拘捕,这说明这是怎样一种义务?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 享有权利属于获得,履行义务属于付出,只有付出才能获得,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而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1、从获得和付出的关系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 2、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 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2、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 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自觉履行这这些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3、履行义务是爱国的表现 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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