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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物业管理规约.doc

发布:2018-12-15约4.9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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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厦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物业业主方为保障本商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约。物业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物业承租人与物业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业主方、物业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物业业主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涉及物业承租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大厦; 座落位置:QQ市西大街14号; 物业类型:商业用房;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物业承租人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物业承租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物业承租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冷、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承租人的关系。 第八条 物业承租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物业承租人应在征得物业业主方及相邻物业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物业承租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条 物业承租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物业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承租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物业承租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通风设备,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并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物业承租人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将宠物带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物业承租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物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物业承租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物业承租人,相关物业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物业承租人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物业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物业承租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物业承租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物业承租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承租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承租人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物业承租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业主方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业主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物业承租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物业业主方承担。 第五章 物业承租人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物业承租人的共同利益,全体物业承租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暂停服务、要求赔偿等必要措施制止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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