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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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及“优秀学生社团”四种类型。“学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校行政班级总数的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团支部总数的10%;“文明寝室”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10%;“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名额为10个。
第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优秀团支部”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在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专门机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文明寝室”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在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社团部和校社团联合会分别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小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学生先进个人有校级综合奖A类、校级综合奖B类、校级单项奖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四种类型。
校级综合奖A类: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及“优秀毕业生”;
校级综合奖B类: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
校级单项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大学生马列主义协会会员”、“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实习生”等。
第九条 校级综合奖A类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标兵”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名额为全校20名,其中大三10名,大四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校、院(系)、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评选名额为全校30名,其中大二、大三、大四各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三好学生”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18%、大三20%、大四2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校级综合奖B类的评选:.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在我校共青团各级组织中担任干部的学生;评选名额为200人;评选程序是院(系)学生干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级学生干部由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根据各部门考核情况直接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团委则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人员进行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共青团员”于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我校注册团员;评选比例为团籍注册人数的3%;评选程序同上。
(三)“学习积极分子”和“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分别为全校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科研积极分子”于每年校科学文化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教务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桂子山艺术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体育大会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体育学院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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