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中银保险电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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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主
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是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
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
(见释义第1 条)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
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 (见释义第 2 条)、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或意外
损坏,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
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 (如果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了免赔额),按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损坏,且可以合理经济的修复,则保险
人负责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损坏,且无法
合理经济的修复,则视为该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失,保险人按照该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重新
购置价 (见释义第3 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本责任项下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即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
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的数额由保险人决定或双方协商一致,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
使用年限为基础。折旧计算表如下,不足一年不进行折旧。
财产折旧计算表
项目 扣除比例
衣物 每年20%
鞋类 每年30%
化妆品 每年50%
体育用品 每年30%
箱包、背包和旅行包 每年10%
5 -1
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脑、笔 每年30%,或者同一型号产品当时的实
记本电脑及其它电子设备和配件 际价格(以价格较低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可以从公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
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
法律的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
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所致的损失(含过程中因空气转变引致的
损失)、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
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4. 因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
及被保险人挑衅行为造成的损失;
5. 由于抓刮、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6.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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