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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中药材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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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中药材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含)成功种植经验;
(二)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
(三)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四)生长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以及间种或套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风灾、雹灾、雷击、暴雨、洪水、内涝、倒春寒、冻害、雪灾、高温热害、旱灾;
(三)病虫害;
(四)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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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中药材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确定,成本,包括:种子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能超过物化成本的7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时起至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时间由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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