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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运输的货物,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对因火灾、爆炸、雷击、车辆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2.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盗抢损失进行赔偿;
3.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因碰撞、挤压等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4.其他因运输过程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申报的货物价值,由乙方进行评定后确定保险金额。
2.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率。
3.甲方应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货物从出发地离开承运人仓库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
五、赔偿处理
1.货物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勘察、定损工作。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核实。
3.乙方对确认的赔偿金额,在法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
六、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3.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国_________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