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环保法与循促法作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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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环保法与循促法作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全球各国的联系日益紧密,一日千里,物质生活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因此而导致了众多问题,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蜕化等危机。由于各国具体的社会环境、经济水平不同,这样一些危机首先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重视。他们较早地采取了应对措施,并建立了日益完备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已近三十年,经济增长速度和规模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在这样的成绩背后却日益突显我国资源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因此重新认识自然,遵守自然规律,摒弃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的线型增长的粗放式经济模式,采用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新经济模式成为我国今后的必然选择。而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定义1:模仿大自然的整体、协同、循环和自适应功能去规划、组织和管理人类社会的生产、消费、流通、还原和调控活动的简称,是一类融自生、共生和竞争经济为一体、具有高效的资源代谢过程、完整的系统耦合结构的网络型、进化型复合生态经济。 定义2:将生产所需的资源通过回收、再生等方法再次获得使用价值,实现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经济生产模式。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我国发展中的循环经济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面对这种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环境;第二,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第三,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第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扩大就业。此外,发展循环经济,还有利于推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仍很不足,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首先,人们仍然总体上处于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对循环经济认识不足甚至没有认识;其次,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企业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忽视科技进步对对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足;再次,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之相符的配套机制。等等……有鉴于这些因素,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举步维艰。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法治进程,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现状(一)西方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 “有法可依”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提,循环经济立法对循环经济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其中以德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最具代表性。 1.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德国的企业和民众生活中的一部分,其循环经济立法也走在了世界前列。其中有两部法最为典型,一部是《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1991年颁布,此后又经过2000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该法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商品的包装废弃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另一部是在1994年9月27日发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该法也经历了两次修订(分别在1996年和1998年),规定对废弃物的管理手段首先是要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产生的废弃物加以资源化处置利用。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及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日本是目前世界上被普遍认为是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完善的循环经济立法保证了其成为资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其矿产资源利用率高达92%,而我国仅在30%左右。与德国不同,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在体系上更有规划,基本法、综合法与专项法相结合,构成了日本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制。其在2000年前后形成的循环经济立法体制呈现出以下层次:基本法,《环境基本法》(1993年)、《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专项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建筑材料循环法》(2000年)《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绿色采购法》(2000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车辆再生产法》(2002年)[7]。鉴于《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处于日本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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