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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犯罪与金融监管.ppt

发布:2017-06-21约5.54千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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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犯罪 与金融监管 金融犯罪: 我国刑法在第13条用外延与内涵相结合的方法作了 准确、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类,其内涵可以 从犯罪学和金融学两个角度来考察。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从金融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坏我国资金聚集和分配体系的犯罪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一、货币犯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二、金融机构管理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三、信贷管理犯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四、金融票证管理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五、证券期货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六、外汇管理犯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七、洗钱犯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股评家的红与黑 汪建中案: 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 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 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 票被誉为“股市名嘴”。 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 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 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2011年8月3日,汪建 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 亿余元。 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约1.25亿元。 “民间股神”简凡案: 2010年11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劲松无期徒刑。 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韩劲松借向股民讲授炒股理论知识之机,虚构其与齐鲁期货公司合作进行国内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指使其注册成立的行略公司从240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1264万元。当时股指期货迟迟未开,有投资者开始向韩劲松索要钱款,于是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间,韩劲松再以代客理财的名义,从24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651万余元。 韩劲松为归还股指期货、代客炒股理财等投资者的钱款,借股市低迷之机,虚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的事实,继续以代客理财的名义和保本保收益为诱饵,骗取40名被害人的款项548万余元。 韩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股指期货投资和代客进行股票、黄金、外汇期货交易的事实,以承诺支付高额回报等方法,骗取250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26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简凡”韩劲松何许人也?褪去光环,真相令人大跌眼镜: 其一,简凡的身份。曾公开的描述是拥有双学位的人才,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心理学硕士。事实上,韩劲松只是个技校毕 业生,连高中都没上过。 其二,简凡以“华尔街才子”和“美国股神罗杰斯学生”自居。事 实上蒋劲松从未留学美国,只是待业在家,自学研究看盘技术。2007年 经上海某报业从业人员介绍,出资5万美元赢得了与来沪演讲的罗杰斯共 进晚餐的机会,此次晚餐也获得了媒体广泛报道为其镀一层“真金”。 其三,简凡的股市赢钱能力。简凡曾被捧为为“顶级操盘手”,自 称“曾以16亿元资金博回100亿元”,介绍他的书籍《民间股神》出版 后,他更被视为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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