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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课程论文.doc

发布:2017-01-17约1.67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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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 「摘要」:法律监督是重要,而宪法监督又是法律监督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以来,世界上多国家以不同的式,建立了审查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的现实意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同时,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广泛的争模式目前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主要有奥地利模式(专门机关审查制)、美国模式(普通法院审查制或司法审查制)和议会审查制。奥地利模式也称凯尔森模式,这一模式的创始人是生于奥地利的凯尔森。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国家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实行美国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议会审查制起源于英国,目前实行议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的国家除英国外,主要有越南、古巴等国家。 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 美国普通模式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为遵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使这个最弱小的部门(法院)获得能够与另外两权相抗衡的力量,“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实现对立法权的牵制。宪法诉讼意味着普通法院获得了高于立法权及其他权力的权力。模式美国模式是回顾历史,还是研究外国的文明成果,我们的目的当然都是为中国的现实服务。从对美、法两国模式的比较中,可以得出启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说明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中国特色中、美、法这三种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分立又相互制衡。联邦最高法院无权直接宣布议会立法是否有效,但在审判具体诉讼案件时又可以法律违宪为由拒不适用。根据“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这种司法审查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司法权的独立,防止议会专横其缺点是,如果无人起诉,那么即使最高法院明知法律违宪也不能够审查,这就容易导致司法外的违宪现象畅通无阻。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纠正违宪于法律颁布之前,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美国司法审查的弊端,然而,宪法委员会独立于议会之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大权掌握于极少数政治家的手中,容易损害议会的地位。假如宪法委员会中出现了“权威”人物,就更有可能产生独裁。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以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原则为依据,立法机关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实效性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否则以于撤消。其次,确定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适用宪法,以判断国家行政违宪模式违宪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违宪违宪社会契约论 梭19962、 3、《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杰伊1980 4、《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之研究 宏诚2004 5、《 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包万超1998(4) 6、《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季卫东2002(5) 7、《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第二券 法律出版社 8、《 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1999 9、《 宪政中国研究》 周叶中 武汉大学出版社 10 《论法的精神德斯鸠196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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