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pdf

发布:2017-06-04约1.8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五: 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由于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 二、定义 本要求所称的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是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PET)瓶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以及盛装饮料后回收并加工清洗干 净的空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具体包括: (一)生产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 (二)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 料,经过加工清洗干净的PET饮料瓶体及其初步剪切(切割)片; (三)可以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 (四)不包括盛装过非饮料(例如食用油、调味品、农药、化 学品、其他有毒物质等)的PET瓶以及非PET材质的瓶; (五)不包括从垃圾收运中转站、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等 污染治理设施中回收的未经清洗干净的 PET 瓶,以及其他受到污染 的PET瓶; — 46 — (六)不包括经过破碎、清洗处理的单层 PET 饮料瓶碎片,该 类废物属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 废PET饮料瓶砖”。 三、控制要求 (一)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核素 比活度必须分别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 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中4.2 条、4.3条要求。 (二)进口废PET 饮料瓶砖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4.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5.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 7.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包括液态危险废物); 8.医疗废物;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三)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的产生、收集、包 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 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除瓶盖和标签外的非 PET 塑料、涂有金 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不得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 重量的0.5%。 — 47 — (四)已使用过的废 PET 饮料瓶应当在出口前排空原有盛装液 体,加工处理(如切割、划割、碾压或者挤压等)至不可恢复原有 使用功能,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按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 浸出方法》(GB 5086.1 或者 GB 5086.2)对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破 碎后进行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低于表1 的限值。 表 1 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浸出液的指标限值 指 标 pH 值 BOD COD 5 限 值 6-9 30mg/l 85mg/l 四、检验 本要求有关条款的检验参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 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中 5.1 条、5.2 条 和5.3条的规定执行。 — 48 —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