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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对比变化较全汇总.ppt

发布:2017-05-29约3.41万字共8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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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增加了最终结清的条款 提高了与合同的匹配性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意义:提高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的匹配性,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7.6条为最终结清,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在最终结清程序上具有一致性。 *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意义:如果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核实,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被发包人认可。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谢谢! * 云彩合并 挪一下 云彩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 如下,即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013版清单条款9.5.2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3 :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相同。 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 * 2.4.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 2.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9.6.3条规定: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2013版清单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且将幅度明确调整至± 15%。由于工程量据实计量,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单价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单价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 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20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 2.5.1 工程量偏差 根据第9.6条(工程量偏差)、第9.8条(物价变化)和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三类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 2.5.2 物价变化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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