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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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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 ]N 62 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 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 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 1 条 款 汇 编 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 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 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 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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