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座之一侵权责任法讲座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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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文字稿)
主讲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姚红
记录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薛冰洁
今天上午我就《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以及立法考虑向在座的各位做个介绍。我的介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制订《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个部分我很简短的介绍一下。我想把重点放在第二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实际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正是因为这个实际,制订《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赔偿范围和标准。必须考虑这个实际。比如《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我们看到网民议论,有人说《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是否会把赔偿的范围无限扩大,赔偿标准无限提高?这样会不会使富人变穷,穷人倾家荡产?因为行为人要拿出很多钱。实际上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既要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的弥补,也要根据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行为人的承受能力。所以大家看我们《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开始讲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考虑到。既要考虑弥补损害,也要不能妨碍和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它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制订要适当。第二个中国实际,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正处于变动时期。这些年我们国家变化非常快,在这种大的变化下,我们必须考虑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立法为将来的发展和变化预留空间。第三个中国实际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除民法通则外我们国家还有40多部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问题,大家知道今年全国人大会上,吴邦国委员长说在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所以在这个时候制订《侵权责任法》要考虑民法通则以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四个实际是这些年在侵权责任方面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和判例,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借鉴和吸收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经验,尽可能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 第二方面是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侵权责任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早期的侵权责任制度是以维护财产权益为核心,辅之以少量的人身财产保护。但是现在从国际上发展趋势看,它不断拓展到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二是责任方式不断增多。我们在座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学院毕业的,大家都了解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侵权”是作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侵权的发生方式主要或者说有的仅仅为损害赔偿,但是到了现代,仅靠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人身损失,光给钱是不够的,还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许多责任方式都要适用。所以国际上这种责任方式也不断增多,从我国制订《侵权责任法》上大家也能看到,十五条规定了八种责任方式补偿。第三是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断减弱。主要通过三个方面体现:1、对过错的认定逐渐客观化。原来是主观化的认定,现在是客观化的转变,这个问题我下面要讲到。2、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3、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第四是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逐渐分离。主要是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得真正掏钱的不一定就是行为人。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对第一方面的简单介绍,我就简单的说到这里。第二部分是我要重点介绍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讲到侵权,人们通常问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受到《侵权责任法》救济?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是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第三什么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请求权主体问题。第四向谁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也就是责任主体问题。第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责任方式、责任标准问题。第六什么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下面我就从这六个方面来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我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是国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式和大陆法系的德国式。法国是在民法典1382条和1383条对侵权问题作了规定,概括成为一句话是因过错造成损害要承担责任,是一个非常概括、非常抽象的规定,这是法国式的规定的。德国式是在民法典823条和826条作了规定,德国式是三段论式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涉及侵权责任问题:1、侵害权利。2、违反保护性法律。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损害。法国式和德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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