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14年6月8日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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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 “传承爱心,全城参与”和 “规范、价值、
创新”的公益理念,以专业规范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标准;以严谨
务实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价值;以进取创新的姿态,促进公益事业
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 1 号
之二5 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资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出资人: 李小伍出资
金额壹万元;谭笑卿出资金额壹万元;谢栋兴出资金额壹万元。出资
人对投入到本中心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条 本中心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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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各类有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二)为各类有需要的机构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三)为机构、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咨询、研究、
培训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设计、开发、
管理、运作社会工作服务;
(五)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开展与传播公益和文明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柒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出资人、职工代表、志愿者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或选
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业务范围、业务活动计划和工作职能;
(二)补选或者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五)对章程登记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解
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正或者撤销执行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八)聘任或者解聘理事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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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产生或罢免,必须由应到会理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会议无
法如期举行的,可延期举行。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
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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