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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14年6月8日版).pdf

发布:2017-05-16约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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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 “传承爱心,全城参与”和 “规范、价值、 创新”的公益理念,以专业规范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标准;以严谨 务实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价值;以进取创新的姿态,促进公益事业 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 1 号 之二5 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资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出资人: 李小伍出资 金额壹万元;谭笑卿出资金额壹万元;谢栋兴出资金额壹万元。出资 人对投入到本中心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条 本中心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1 (一)为各类有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二)为各类有需要的机构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三)为机构、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咨询、研究、 培训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设计、开发、 管理、运作社会工作服务; (五)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开展与传播公益和文明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柒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出资人、职工代表、志愿者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或选 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业务范围、业务活动计划和工作职能; (二)补选或者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五)对章程登记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解 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正或者撤销执行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八)聘任或者解聘理事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2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产生或罢免,必须由应到会理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会议无 法如期举行的,可延期举行。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 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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