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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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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告知五个程序,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受理
1、标准: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云安监管[2004]94号)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处(室、科),进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1、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业务处(室、科)审查人员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填写《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发证”的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复核程序;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发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三)复核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经办人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1)复核合格的,提出“同意发证”的复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批,进入审批程序;
(2)复核不合格的,提出“不予发证”的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进入告知程序。
(四)审批
1、标准:同复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对复核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发证”或“不同意发证”的决定(不同意发证的,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准确。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
(1)经审批同意发证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证书;
(2)经审批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审查、复核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审批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1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审查意见(原件)和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6、非煤矿山企业以及非煤矿山所属独立生产系统还应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露天和开采建筑材料的矿山除外);
17、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需提交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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