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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波湾供应合同蓝波湾供应合同.doc

发布:2017-01-07约7.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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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合 同 □全国 □区域( )区: 店, 店, 店, 店, 店 店, 店, 店, 店, 店 □单店 ( )店 采购部门编码: 供应商编码: 本供应合同由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为甲方,供应商为乙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制订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甲方对供应商在可能违反本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风险亦有清楚的了解,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 方 资 料 甲方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资 料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 编: 业务联系人: 法人代表: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付款方式: □支票 □电汇 □承兑汇票 □现金 □其他 电话: 传真: 售后服务电话/传真: 供应商类别: □生产厂家 □代理商 □经销商 □其它 前 提 保 证 甲方在此承诺,将为供应商提供向签订供应区域内的任何甲方(门店)实施供货的机会,但须经甲方采购部指定并批准。 商 品 质 量 甲方向供应商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警示说明、保证书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需之正常服务。对此,供应商在此承诺: (1)向甲方提交的商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它标准或样品,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2)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适宜销售,送货时不得有任何包装破损或潮湿、变色。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如果其保质期大于六个月的,供应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时其商品保质期距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保质期规定的一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果商品保质期小于六个月,则不应少于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如发生食品类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顾客经济损失及甲方商誉损失时,供应商将负担导致发生上述问题的商品该次进货总金额之30倍作为补偿,且最低赔偿额不得少于2000元。 (4)如发生非食品类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顾客经济损失及甲方商誉损失时,甲方将视供应商商品不合格率之高低,将所有库存退货,并停止合作,同时视情节予以处理。 (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税收、物价、计量、商标、合同、质量、卫生等法规。 如供应商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由供应商赔偿甲方相关损失,由此引发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甲方有权对生鲜食品供应商的卫生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如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复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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