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电力安规(线路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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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准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现场勘察制度。
2.1.2 工作票制度。
2.1.3 工作许可制度。
2.1.4 工作监护制度。
2.1.5 工作间断制度。
2.1.6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组织。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2.3.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
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
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2.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2.3.2.3 高压电力电缆需要停电的工作。
2.3.2.4 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2.3.2.5 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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