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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发布:2016-07-04约1.34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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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的高温作业,保证高温作业中员工的生命安全,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温作业分级和安全要求与防护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温作业。 3、相关规定 3.1一般规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3.2技术措施 第六条 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3.3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3.4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84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设有工间休息室的,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KB建滔天然气化工 (重庆)有限公司 编号:KBCQ·CX-423 页码: 1 / 5 程序文件 版本 A 修订次数 0 修订人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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