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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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普定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地。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以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标准再作调整。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分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每年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为每年每亩9.75元。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列支,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支出。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所有权、经营者为集体的管护补助支出按照所有者补偿费、管护劳务费(防火物资)和监管费分别安排使用。(一)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国家级公益林所有权为集体的经济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性支出的50%,即: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4.875元。并根据核定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兑付到村集体。具体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二)管护劳务费(防火物资)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管护人员劳务支出。管护劳务费占全部管护支出的40%,即: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3.9元,其中,3元用于管护劳务费,0.9元由乡镇集中用于采购防火物资。管护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统一聘请护林人员管护。具体管护劳务标准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公益林管护合同》中予以明确。(三)监管费是指县级财政列支,统一用于林业部门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监管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支出的10%,即: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0.975元。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使用权属为个人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对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对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管护责任和义务的,全部兑付给林权者个人,即:每年每亩9.75。个人不愿或者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体所有的纳入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林业站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乡镇自行安排,不得在上级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财政局应当对上年度补偿基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各乡镇财政所、林业站应当于收到县级下达资金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兑现到林权所有者和管护人员手中。兑付给个人和集体的补偿基金(资金),具体补偿方案应当由所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兑付。兑付方式可以通过“一折通”、现金等方式兑现,经补偿对象签收后登记造册,存档备案。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费可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兑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分配情况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应当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乡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应当督促财政所、林业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基金,不得擅自调整。第四章 管护责任、检查与奖惩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分别与乡镇财政所和林业站签订责任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奖惩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村委)签订管护合同,村民委员会与林权所有者(村小组或个人)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第十七条 村小组和管护人员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届满时,县乡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及考核。责任单位(村委)和实施单位(村小组)应当将领取管护劳务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存,由所在单位(林业站、村委、村小组)考核,群众评议。对完成管护任务的村小组和管护人员,财政所和林业站应当兑现全部所有者补偿和管护劳务费;对完不成管护任务的村小组和管护人员,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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