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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精心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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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4-1990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GB/T 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GB/T 17367-1998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GB/T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参考提纲(资源管[1999]11号) GB/T 18916.1~5-2002取水定额(第1~5部分) GB/T 18916.6~7-2004取水定额(第6~7部分) GB/T 18916.8~10-2006取水定额(第8~10部分)CJ21-19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19-1999工业用水分类与定义 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在一定时间内,在确定的用水体系内,一切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3.4 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工业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水量的总和,也就是新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 3.5 用水定额 本标准中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6 灌溉保证率 是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3.7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8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定额的引用 本定额未列出的产品可参照各盟市及其它省市相关产品或工艺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总则 5.1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5.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5.3 由于行业用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很多,定额值变动范围较大,各盟市水务局对本定额没有涉及到的定额,可通过调查、测试等手段进行补充,作为盟市用水定额标准。 5.4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四部分,既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 6.1 农牧业用水定额 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和牧区草地灌溉用水。 农田灌溉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牧区草地灌溉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全区东西跨度较大,按自治区牧区区划又分为五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7。 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1至表1-12。 6.2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2。 6.3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值见表3。 6.4 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湖泊、旁侧水库和湿地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4。 编制修订比较完整、系统的行业用水定额工作,在我区属于首次,加之我区水平衡测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问题在所难免。请各地和相关行业在试行本定额中,将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处,以利补充修订并逐步完善。 表 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等 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太仆寺旗、集宁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乌拉特前旗、固阳县等 Ⅱ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西辽河平原、阴山南麓 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红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多伦县、翁牛特旗、丰镇市、卓资县、凉城县、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九原区、土默特右旗、准格尔旗等 Ⅲ 温暖干旱 农业区 内蒙古西部、阴山以南 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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