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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主与专政: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制度架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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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主与专政: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制度架构 关键词:宪法基础 民主集中制 党政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基层民主 本章重点: 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制度架构,即指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基本权力结构。它以人民民主为精神核心,以中国社会的历史与国情为现实基础,以宪法为保障,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本章着重学习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宪法基础、组织活动原则、党政关系、政党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关系、基层民主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架构,考察这些权力结构所蕴含的原理与价值,以揭示决定当代中国政治形态制度架构的合法性基础和制度精神。 一、政治形态的宪法基础 对于当代中国政治形态来说,宪法是基础。在中国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作为政治形态的基础,它通过确立制度架构、规范公民权利、安排国家与社会关系和配置权力资源,来规定政治形态中的政治权力、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不管宪法实现的具体情况如何,在一般情况下,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基本制度架构都是依据宪法规定确立的,或者是得到宪法确认的。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当代中国政治形态制度架构的确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与修正 1954年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54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较好的宪法。 1975年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不仅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不协调之处,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 1978年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反映“左”的指导思想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但步伐不大,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是一部有缺点的宪法。 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正 (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 (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1978年宪法第45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1982年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修改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需要的、能够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好宪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进行了四次修订: ◆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次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宪法地位,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在这次修宪中“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 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将“国家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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