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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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遭受自然灾害。
第二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蚀、故障、轮胎爆裂;
地震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受本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间翻倒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财产;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产;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人均不负责:
战争、军事冲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无有效驾驶证;
保险车辆拖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意行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分5万、10万、20万、5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择投保。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定赔偿: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要责任的免赔15%,
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10天内一次赔偿偿结案。
第二十条 被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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