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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doc

发布:2015-09-17约4.1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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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 课 程 论 文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题 目:论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课程名称 公共组织学 任课教师 朱 军 学生姓名 张 悦 学 号 1105034231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2 班 成绩评定 摘 要 公务员录用歧视是指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报考者受到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消除公务员录用歧视,对强化行政机关的平等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关于性别歧视,这种歧视在就业中较为常见,基本上存在于各个行业,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招录考试中也普遍存在。固然,由于女性与男性生理结构和心理的差别,导致劳动能力方面存在差异。部分行业、岗位劳动强度大且又危险,要求男性劳动者合情合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业和岗位并不存在性别影响效率或质量的情况,用人单位却仍然存在着招录为难工作者的现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就公务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字:歧视 问题 表现 措施 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 我国在消除性别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从 2006 年开始,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关于年龄、性别、户籍、疾病、身高等各种限制条件已经全部撤销。 然而,由于《公务员法》实施时间相对较短,地方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价值偏差, 致使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实施办法与《公务员法》 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公务员招考中依然存在性别歧视的现象。 公务员招录政策指导原则是中性的,不存在性别倾向,但是各级各类的公务员招录主体却有不同的要求与倾向。像公安的一些需要出外勤的岗位,就更适合男性来做,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确往往是女性被录用了,可招录时又不能特别标注要男性,因为很可能被举报说他们性别歧视。所以关于这方面,用人单位也是很苦恼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办,这也说明了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多问题的。 相关问题的产生的原因 在公务员录用中主要是:在法律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少具体的立法文献,只在一些法律中顺便提出,虽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则构成了禁止歧视立法的主体,但是各种规范性文件缺乏协调性与科学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造成了录用时用人单位对用人的不公平对待。像人民警察录用参照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这一条款的规定,存在性别歧视嫌疑。虽然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指出了解决公务员招录社会性别歧视的法律路径, 但是依靠这些法律的渠道通常难以改变性别歧视的最终结果。在观念上,虽然平等观念已经推广多年,但男尊女卑等封建传统文化观念,以及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等历史原因,还有录用政策导向不合理,职位分类制度不科学,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共同构成了录用歧视的政治根源。因此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分配失衡,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录用歧视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地方的相关机构中,在公务员招录中,相关机构没有体现对社会性别问题的监察,缺少针对性别的监督指标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报告。 二、相关问题的表现 1. 各地公务员录用中都存在着性别选择。在公务员招录中以性别歧视为主题的性别选择较为普遍,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与部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目前大量性别选择是以建议性、软性限制的方式,建议男性人员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人员报名, 这是目前性别选择的鲜明特点。 这种情况表明性别歧视现象更加隐蔽,使得女性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初就带有职业与岗位的性别隔离。公务员招录考试过程中性别选择倾向明显从笔试的角度看, 在考试命题的题型、内容以及难度上则倾向于男性所擅长的逻辑性, 倾向于男性的笔试成绩更高, 以至于扩大男性公务员的选拔范围。 从面试的角度看, 尽管有的单位在招考条件设置上非常公平, 没有对性别做出任何限制,然而一旦进入面试程序就可能存在“男性优先”或“女性优先”的价值倾向。性别歧视问题难以从制度上根本杜绝。 2.随着女性比例的逐渐升高,性别选择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合法借。女性公务员比例的增高,使得用人单位在客观上存在队伍结构的性别比例失调,在工作岗位配备与传统的公务员岗位配备的性别习惯有所不同。另外,女性公务员生育哺乳期也打乱了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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