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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藥之旅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07/03/2008 智慧財產權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者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 植物種苗 營業秘密+資料專屬權 不公平競爭 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 工業設計 產地標示 無所不知? 子 曰 : 知之為知之 不知為不知 是知也 如何運用IPR保護產業利益? Coca Cola的選擇----為與不為 營業秘密(水桶理論1) 商標權---- 立體商標 enjoy Coca Cola v. Enjoy Cocaine 不正競爭 專利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 v. 專利權 營業秘密 永久保護 不必公開 無專有權 專利權 一定期間(20年) 必須公開 具專有權 營業秘密 v. 專利權 營業秘密必然優於專利權? 不穩定性(水桶理論2) 無專有權 產業成熟的威脅 百密一疏的噩夢 專利權與營業秘密之交互應用---- 原廠藥 v. 學名藥 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 專利法(§26)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專利法(§26-2)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產業上利用性」--管用 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否實現為標準。 立法目的:具有產業上的利用性者,有助於社會公眾,才有必要給予獨佔利益;可避免知識獨佔而妨礙科學進步。 營業秘密法? 有無制定營業秘密法之必要? 公平交易法規範侵害之態樣不周延、適用對象有限、法律效果不直接 WTO/TRIPS之要求 對美承諾。 營業秘密是權利?還是利益? 營業秘密是資訊,營業秘密權是權利 權利可以讓與,利益不可讓與 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一) 營業秘密法----85.01.17.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平交易法 80.02.04--88.02.03--89.04.26--91.02.26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二) 公平交易法(§19)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適用主體、保護之範圍、違法行為、刑事制裁 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三) 公平交易法(§45)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依照營業秘密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何謂營業秘密? ( § 2 )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TRIPS (§39) 「未曾揭露之資訊(Undisclosed Information)」 TRIPS (§39) 1.為依(1967年)巴黎公約第10條之1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防止不公平競爭,會員應就符合下列第二項所規定之未經公開的資訊及第三項所規定之提交政府或政府相關機構的資料,予以保護。3.會員為核准新化學原料之醫藥品或農藥品上市,而要求提供業經相當努力完成且尚未公布之測試或其他相關資料,應防止該項資料被不公平的使用於商業之上。此外,除基於保護公眾之必要,或已採取措施以確實防止該項資料被不公平商業使用外,會員應保護該項資料並防止洩露。 TRIPS (§39) 2.自然人及法人對其合法持有之資料,應有防止被洩露或遭他人以有違商業誠信方法取得或使用之可能,但該資料須:(a)具有秘密性質,且不論由就其整體或細節之配置及成分之組合視之,該項資料目前仍不為一般處理同類資料之人所得知悉或取得者;(b)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且(c)業經資料合法持有人以合理步驟使其保持秘密性。 藥事法(§40bis)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事法(§40ter)資料專屬權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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