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参产品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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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威海市海参产品购销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签定时间:
年月日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海参苗种的销售和海参成品的回购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供给乙方海参大小为规格的苗种头,每头的单价为元/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
乙方先行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余款甲方在乙方海参回购时应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甲乙双方约定,海参成品在2两以上的,甲方必须以元/斤向乙方收购。
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在元/斤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
三、甲方同时承诺,为帮助乙方度过台风季节和贝类繁殖高峰期的危险,2两以下的海参半成品甲方也予以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
同时,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销售给其他客户。
四、苗种、成品的规格:
苗种的规格成品的规格苗种交付的时间:
五、苗种、成品验收地点:
均在嵊泗县海一方水产有限公司内。
交、提货方式:
由乙方自行负责苗种、成品的运输和费用,甲方给予技术服务。
六、结算方式和期限:
交、提货时现金或转帐一次性结清。
七、甲方免费负责技术服务,乙方需要邀请甲方到场服务的,甲方应当到场,产生的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照规格提供苗种,或提供苗种的数量不足,乙方为此付出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如不能按照规范管理养殖,为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并不解除对赊欠余款的承担。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处理成品海参的,要承担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嵊泗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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