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史诗传承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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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史诗传承机制与云南少数民族史诗类似,欧洲的史诗,最初往往也来源于神话故事或民间传说,但当被荷马们以书面语言载入后,它们的内容也就以文本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而云南少数民族史诗自形成以后,仍在不断发生着变化,除了环境变迁、社会进化、历史事件等扰动因素外,独特的传承机制是形成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居住环境恶劣,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社会发展缓慢,云南有些少数民族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仍停留在较低的社会形态。他们没有产生文字,没有分化出专门的职业歌手。在他们中间流传的口头文学,并不是作为一种文学创作而存在的活动,而是作为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内容之一部分而存在。它是少数民族人民“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的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娱乐的产物。与欧洲史诗主要依靠文字来承继和传播的固化传承结构不同,云南少数民族史诗主要在民间口耳相传,没有文本即意味着没有统一的规范,史诗就在不同的讲述人或演唱者口中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发生着嬗变,因此,云南少数民族史诗又被称为“活形态史诗”。①
由于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进程不同,云南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说来,又显得比较落后。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民族的文化主要体现到宗教上,各种精神产品都以宗教作为载体,它们的产生、发展和传承就必须依赖于这个民族的神职人员,如彝族之毕摩、哈尼族之贝玛、纳西族之东巴。
在这些少数民族社会中,神职人员要承担接受知识,积累知识,并把知识传达给社群等多项职能。彝族的神职人员被称为“毕摩”,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毕摩神通广大,学识渊博,主要职能有作毕、司祭、行医、占卜等活动,在彝人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毕摩既掌管神权,又把握文化,既司通神鬼,又指导人事,是彝族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播者。他们是负责意识形态、精神领域、文化系统的社会阶层,传承史诗自然成为其分内之事。
彝族社会出现毕摩的时间是比较早的。据《勒俄特依》、《祭祀因由经》和《彝族谱牒》记载,彝族先民产生祭祀祖灵送灵仪式的活动不晚于母系氏族社会。经过石尔俄特、维勒邛部等的改革、制定,对毕摩的打扮、装备和职责都作出了规范:制置金银水鼓,制造使用弓箭,建筑金城银城,推戴明君贤臣,还用猪胛卜作卜,他背负柏签筒,头戴?法笠,手执樱法扇,佩戴红穗铃,“治病于世间,度灵入祖界”,因而“接种种亦传,断根根亦断,驱鬼鬼亦去,遣敌敌亦散,治病病亦愈,祈福福亦至”。
纳西族的神职人员被称为“东巴”,是纳西族最高级的知识分子,他们多数集歌、舞、经、书、史、画、医为一身。作为宗教职业者,东巴在社会上地位很高,被视为人与神、鬼之间的媒介,他既能与神打交道,也能与鬼说话;能迎福驱鬼,消除民间灾难;能祈求神灵,给人间带来安乐。东巴一般父子传承,世代相袭。
在各民族内部,这些神职人员是具有相当地位的,彝族有谚云:“雄鹰飞得最高,骏马跳得最快,毕摩知识最多。”哈尼族史诗《阿匹松阿》唱道:“头人、贝玛和工匠,一起生来一起长的亲兄弟,和和气气管理人间,百姓无灾无难太平欢乐。”②分别负责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的头人、贝玛和工匠,构成了支撑哈尼族社会的三大基石,被哈尼人认为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保证民族繁衍生存所必需的。贝玛在哈尼族社会中,是所有知识文化的专门负责者,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理解为职能,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功能,因此贝玛既是一门职业,又是一个社会阶层。“其社会功能的职责就要求他们必须履行对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进行收集、整理、提炼、传播(传承)以及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职责,只有通过履行这些职责,他们才能完成作为哈尼族文化的承担者和操作者,才能使哈尼族文化保持住自己超越一代又一代文化主体的生命力。”③对民族文化的垄断性占有使得神职人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史诗,自身较高的知识修养让对史诗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可能,神职人员较高的社会地位保证了对史诗传播和流传的权威性。
神职人员通常在进行宗教活动的过程中演唱史诗作品,他们的表演虽然充满了文学情绪,但对于他们自身而言,并不一定觉察到史诗的文学本质;他们对史诗的改写,也并非从文学的层面进行的意识创作,而只是将之视为宗教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通过在种种宗教活动中对史诗的演绎,把民族的幻想全部激发起来,把民族的文化活动全部集中起来,把民族的血缘意识全部联结起来,把民族的语言文字极大地丰富起来,从根本上对史诗的发育、传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傣族史诗的传承者,主要是赞哈。“赞哈”是傣语音译,直译为“能歌善唱者”,意译为“歌手”,属于一种专业的民间歌唱艺人。傣族是一个诗歌的民族,仅叙事长诗就有五百多部,诗歌成了贯穿人们整个精神生活的一条线,各种活动都离不开诗歌,在重要的节日以及贺新房、结婚、生孩子、丧葬等重要集体活动中,各个村寨都要请来赞哈演唱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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