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关于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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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 关于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和重要指示,依照学科发展规律,建设学科并适度控制规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导师队伍建设中实行“评聘分开,动态考核、择优上岗”的审核机制。根据武汉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学评分委员会讨论,修订口腔医学院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二)。
本规定自2011年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
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3.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4.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三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并有半年以上的出国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5.担任口腔临床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还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较好地解决本学科复杂的临床问题,原则上应在临床上工作七年以上。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术要求
1.任职资格方面: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取得博士学位后方能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申请者应是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2.科研成果方面:近五年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⑴本专业领域发表SCI论文五篇或者影响因子达到10分;
⑵本专业领域发表SCI论文四篇或者影响因子达到8分,同时在“中华”系列发表论文二篇;
⑶本专业领域发表SCI论文三篇或者影响因子达到6分,同时在“中华”系列发表论文四篇;
用于硕导申请的文章不能再作为博导申请
3.科研经费方面:近五年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⑴目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项;
⑵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经费达30万元以上;
⑶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50万元以上;
⑷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
上述学术论文的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通讯作者。共同作者只限1人使用。经费必须是实际到账经费,合作项目给予的器械、材料等原则上不能折算为科研经费。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由科研办实事求是的核实。
2.院学评分委员会讨论审核:院学评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并表决通过,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方为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3.提交学部评定委员会审定: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申报材料和分委员会意见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规定由口腔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1年起实行。
附件二
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
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硕士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有较丰富的科研能力和教学经验,已担任研究生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担任口腔临床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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