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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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7〕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三峡大学
注册号
事证第1420000011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何伟军
违法行为类型
收受商业贿赂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5月25日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7〕37号
当事人:三峡大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同时继续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伟军;经费来源:上级拨款;开办资金:185000万元;举办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事证第142000001126号。
2015年3月17日,本局接到宜昌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三峡大学三百余名在校学生集体投诉,反映三峡大学校园内的宽带网络服务商涉嫌强制消费和垄断经营”的投诉件,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2015年5月30日,经宜昌市工商局批准指定管辖后,本局于2015年6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03年6月,当事人经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采取邀标的方式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已另案调查)合作建设网络通讯。当事人在未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取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24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签订《湖北省电信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三峡大学通信信息网络合作建设框架协议》、《湖北省电信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三峡大学校园宽带信息网合作建设协议》,擅自将价值约350万元的校园内通信专网等属于国有的固定资产(含学校通信专网的交换机设备、线路),以208.73万元的评估价格(当事人未能出示评估报告)出售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保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在三峡大学校园宽带信息网的专有经营权,不允许第二家运营商进入三峡大学经营宽带业务。当事人分别于2004年8月、2005年2月和2005年4月,以收取“固定资产处置费”的名义,分三次收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款”100万元、50万元、58.73万元,合计208.73万元。并向对方出具《三峡大学专用发票》4张,收款项目名称为“设备款”和“网络设备”,当事人在收款时将款项记入“应付及暂存款、待处理款项”等科目的贷方,2006年12月30日将相关账目结转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截止本局调查之日,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将已经出售的上述固定资产做相关账务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执行上述合作建设协议期内,当事人的通讯管理部门(部门名称:三峡大学通讯中心暨宜昌教育实业开发总公司)为增加收入,利用其作为当事人通讯管理部门的优势地位,于2012年1月1日、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2015年1月1日分别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签订《三峡大学电信维护委托代理合同》等4份,在合同中约定:代维使用的维护材料均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提供;不得擅自将代理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不得代理其他第三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电信业务。并将《湖北省电信公司宜昌分公司与三峡大学校园宽带信息网合作建设协议》的排他性条款,在代维合同中确定并持续执行。上述4份合同的代理酬金(代维费)分别是:7000元/月包干、9500元/月包干、38000元/月包干、40000元/月包干,总计113.4万元。
综上,2004年至2015年,当事人收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代维费”合计322.13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12315消费者投诉记录单1份,学生代表向我局提供的团体委托书、个人授权委托书共31页,对联名投诉中的三峡大学杨东冉等8名学生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8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为集体投诉,学生无法使用除中国电信以外的固定宽带网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与湖北电信宜昌分公司2003年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况说明》1份、《三峡大学关于研究网络与通讯建设社会化会议情况》1份、《湖北电信宜昌分公司购买三峡大学四栋建筑物通信布线资产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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