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
(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 (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P24)
三要素 含 义 范 围 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①行政主体 ②行政相对人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 ②行为 ③人身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①行政主体的权利 ②行政主体的义务
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④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
行政合法性原则(全方位的要求)
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是指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仅次于宪法。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行政行为服从法律行政争议依法解决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自由裁量方面要求)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的行政受益行为,不得任意变更。依法变更时,对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
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紧急情况下的要求)
① 组织的公务行为:包括组织的内部公务行为和组织的外部公务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