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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运作发展与业务模式.ppt

发布:2017-09-27约字共2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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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运作 发展与业务模式 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发展 国际货代出口业务 (1)选择运输 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 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 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 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国际货代进口业务 (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 (3)提货和付运费; (4)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 它费用; (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国际货代的升级方向— 无船承运人业务 对5、6、7、8项业务的管理要点 第一,“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的规定,表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不包括两者通过订立租船合同所具有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从其法律地位看,相对于货方而言,它是承运人;相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而言,它是托运人。 对5、6、7、8项业务的管理要点 第二,“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是《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是指国际船舶运输以外的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经营者。此外,货物多式联运虽然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组合,广义上亦属于国际船舶运输以外的运输方式。因此,这一规定意味着《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无船承运业务范围,扩大到不拥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企业经营的包括国际海运区段在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务。这种无船承运业务范围的扩大,与上述第(1)项业务中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以及第(6)项业务中的“其他运输费用”相吻合,前者没有特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对5、6、7、8项业务的管理要点 第三,这一规定与《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相结合,意味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必须直接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而不允许与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对5、6、7、8项业务的管理要点 第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他人订立船舶经营合同或者租船合同,经营他人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再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业务属于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范畴。 对5、6、7、8项业务的管理要点 上述第(6)项业务,即“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支付海运运费,或者向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支付运费; 第(7)项业务,即“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而所需的业务,而不是指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企业可以单独经营这一业务; 第(8)项业务,即“其他相关的业务”,同样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而所需的业务。从而,《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无船承运业务范围,并不等同于传统的货代业务范围,而只是取代了前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的货代作为独立经营人所经营的业务。例如: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并不等于取得经营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资格。 小提单巨大风险 当事人的欺诈行为 电放风险 保函无效性 多式联运提单的法律多样性 统一责任制 网上责任制 海运单优点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适用范围 ? ???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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