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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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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 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月日 七、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 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10 年 8月30日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的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 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按南府发[2007]51号文作出以下承诺: 1、一旦我方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工程项目名称)中标,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2、一旦我方承包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工程项目名称)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中先予划支。 3、我方在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 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1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0 年月日 [2009]50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截止竞标之日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河源、城区移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我方在承包的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河源、城区移民安置点土石方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我方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4.如我方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投标人: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10 年 10 月 30 日 (10)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 广西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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