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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进一步规范,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 ‟1
号)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二、关于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2013年至2015年)》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2013年至2015年)》(简称“《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充分重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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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 《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年至2015
年)》。
三、关于收购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36.67%股权的议案、关
于暂不收购上海新高桥开发有限公司48.7%股权的议案、关于认可上海
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说明的
议案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
要求,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舒榕斌、施伟民、李云章、陈卫星、姚
忠均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次收购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物流开发公司”)
36.67%股权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集团)
有限公司 (简称“外高桥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授权
的交易价格合理;
3、本次暂不收购上海新高桥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高桥公司”)
48.7%股权的决议符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要求;
4、针对 《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
履行情况的说明》中的相关事项,未发现外高桥集团存在违反《上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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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外高桥集
团未对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构成损害。
5、公司已经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物流
开发公司、新高桥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相关 《资产评估报告》。相关
交易均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上述评估机构
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合理,评估方法适用有效,评估结论公
允合理,资产估值反映了相关股权资产的实际价值,未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于暂不收购新高桥公司48.7%股权议案、认可《上海外高桥(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说明》事项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
公司36.67%股权事项、暂不收购上海新高桥开发有限公司48.7%股权事项
以及认可《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
行情况的说明》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相关股权交易定价依据公
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陆禹平 叶贵勋 罗伟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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