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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doc

发布:2015-07-29约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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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溉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榆中县的乡(镇)政府、榆中县水利局和榆中县三角城电力提灌工程水利管理处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榆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代用水户向榆中县三角城电力提灌工程水利管理处缴纳水费。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辖区内的用户,凡持有工程核发《用户证》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辖区内的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具有该灌区的用水权以及得到公平合理的灌溉服务的权利。 2、对协会及其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有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4、有对协会成员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5、有按用水量及时缴纳水费的义务。 6、有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7、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8、有履行田间工程及渠系工程维修的义务。 9、对要求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必须经协会同意,上报水管单位核实备案。 第四章 组长的产生及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用水小组组长,原则上以支渠为单位及相邻地域划片选举产生。 1、组长是协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组长有权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可提出工程维修改造建议,参与本协会的供水管理,协调用水户之间的矛盾。 3、有向用水户按时催收水费、及时购水的义务。 4、根据会员购水量,有及时向会员供水的义务。 5、有对本组所辖范围内的渠道工程及时维修和管护的义务。 6、组长要时刻注意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利益,按协会的制度和章程行使职责。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及协会领导成员;聘用或解聘其工作人员。 2、审查、通过、修改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3、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及费用筹集、分摊事项。 4、听取会员代表意见和建议。 5、监督协会领导机构及专管人员的工作。 6、对本协会内违犯用水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的会员给予教育和处罚。 7、经多数会员代表提议后,可随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对群众意见大,工作不力的组长及会长进行罢免和另选。 8、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章 执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机构称为执委会,协会的执委会由会长、委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2、编制本协会每年每个轮次的用水计划。 3、督促协会会员按时缴纳水费,办理购水手续,向会员足额供水。 4、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维护管理,编制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负责组织实施代表会议的一切决议、计划,及制定落实协会的制度。 6、处理调解本协会的水事纠纷及用水矛盾。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义务 1、在水费收缴中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定期向会员公布。 2、不得随意加价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在协会规定的管理费用以外收取其它费用,增加群众负担。 3、要维护正常的灌溉秩序,保证按轮次顺序供水,向会员提供公正、公平、合理的灌溉服务,不能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4、日常供水中要做好农户用水记录,严格按水管单位的配水通知单向会员配水,不能小水大计,克扣群众。 5、对所辖工程及水管单位划分的管理渠段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工程资产不损坏、不流失。日常维护需人工及费用要按各用户面积合理分摊,不能借工程维修之名谋取私利。 6、要搞好与水管单位的工作衔接,按期提供用水计划,搞好收费、购水、供水及渠道维护,提高水利用率,并对支渠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反映。 7、要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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