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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ppt

发布:2017-11-24约6.03千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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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发费用的财税处理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6.1 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内部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⑴ 研究阶段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⑵ 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已具备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再规定全部费用化) (二)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⑴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⑵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⑶ 无形资产能以某种方式产生经济利益:能够证明应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 ⑷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之; ⑸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内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⑴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⑵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入管理费用)。 案例: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000元、人员工资100000元,以及其他费用300000元,总计800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000元,期末,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 期末: 借:管理费用 3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 6.2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文件: 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⑹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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