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柴沟煤矿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3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柴沟煤矿。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4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5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矿井要加强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7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
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
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8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灭火、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9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局部供风设备、设施必须提前按照要求安设完。
第10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1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12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13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
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14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5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值班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16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井口必须设防爆门,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17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有专职通风机司机看管,保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18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年要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做其它用途。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按要求设置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通风机运转记录、仪器、仪表的显示数据记录等,通风机司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填写有关记录。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20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井下有
害气体的变化及所设全部传感器的运行状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第21条 采煤工作面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或设置甲烷断电仪。
第22条 由通风队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通风队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第23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
正。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24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维修。
第25条 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队,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
(0—1%,±0.1%;1%—2%,±0.2%;2%—4%,±0.3%),调校前先
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队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