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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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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2014年司考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2014年司考 HYPERLINK /web/23271/ \o 国际法 \t _blank 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距离2014年 HYPERLINK / \o 国家司法考试 \t _blank 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越来越短,广大考生们也开始进入紧张的冲刺复习中,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国际法冲刺复习阶段的考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国家 HYPERLINK /sifakaoshi/ \o 司法考试 \t _blank 司法考试。 一、国际法上战争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 HYPERLINK \o 法律 \t _blank 法律状态。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具有以下一些特定的含义: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特别是“二战”以后,战争法的多数规则被认为应当适用于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斗争中。另外被国际法承认为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组织从事的武装斗争行为,也被认为适用战争法的某些相关规则。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1)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但作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仅是这种敌对行为的事实,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状态。它依一定的程序开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所谓“交战意思”,是指敌对的双方或一方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同时,当这种敌对或冲突影响到第三国的权益时,第三国的判断或态度,如宣布战时中立等,也是认定这种冲突是否构成战争的重要因素。 (3)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都有一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装敌对行为。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其处于国际法中的战争状态。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战争法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虽然当代国际法已宣布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为非法,即废除了国家的所谓“战争权”。但由于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中,战争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所以,战争法仍具有其重要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1.传统的战争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此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中的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些内容是战争法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另外,由于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内容,“二战”后还制定了一些有关制裁和惩处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战争法规责任者的条约、原则和规则。这些都是对传统战争法的重要发展。因此也有人认为,广义的战争法还应包括武力的合法使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战争犯罪及惩罚规则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等内容。 2.上述传统战争法第二部分的内容,通常又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的和开端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为海牙体系;另一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当然由于二者间内在的深刻联系,所以在具体规则上,往往存在相互的渗透和重叠,有时很难截然限定或分开。如1977年的《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不但包括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和规则,而且包括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原则和规则。 对于目前出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词,不同的学者对其指代的内容和范围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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