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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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管理制度
1.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保健管理的有关内容.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保健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性毒物对人体的伤害。必须通过改善劳动条件、治理尘毒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3.保健等级的划分
3.1.划分保健的等级主要依据是毒物性质、现场浓度及接触毒物的时间。
3.2.凡新建、扩建、改建或工艺原料、产品的改变及其它原因,需要改变等级时需经企业行政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3.3.经过工艺改造,或者由于原料、产品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因素的,应降低保健等级或停发。由于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减轻了危害程度的,应继续发给保健。
3.4.保健的等级划分由公司安全处制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4.实施细则
4.1.凡享受固定等级保健的工种,从事其它有害性质的临时性工作,其保健仍按原固定标准发给,不得按补差计算。
4.2.凡没有固定等级保健的工种,按接触毒物性质或岗位保健等级,工作超过六小时以上者按日计算,发给临时保健。
4.3.享受固定等级保健的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如搞文体活动、外出学习等)或不出勤(病假、公假、探亲假等),按日计算保健。
4.4.生产车间因故停车后,继续按原保健标准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降低标准发给。
4.5.已确诊为职业病者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的,不按保健发给。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标准发给。职业病患者已调离工作岗位及现未享受保健者,享受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性食品。未确认为职业病患者,经体检需院住者,可发保健,不发伙食补助。
4.6.因公负伤或职业急性中毒者,在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发给保健。出院后一律按出院证明天数发给保健,不足十天者,按十天发给。
4.7.专职从事放射线及同位素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保健等级为一等。在调离和停止工作后,按原等级发给二个月。
4.8.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原则上不另发保健,如加班超过四小时,可按一日计算,但不能超过本月总天数。
4.9.保健的天数应严格按考勤计算。
5.分工管理
5.1.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保健的统计计算工作,每月按时填写保健计算表,定期报安全部门审批。
5.2.各部门负责保健费或保健食品的领取发放。
5.3.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检查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对各部门保健费进行审核、汇总后交公司财务处发放。
6.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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