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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本文以欺诈、违约、诈骗三种与合同密切相关的行为的定性及辨
析为开端,着重论述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违约行为及利用合同进行诈
骗活动三者在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区分,旨在确认合同的效力及其
法律后果,以更好的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笔者本人系已从事七年执业律师工作的专职律师,多年的执业实
践,深感法学研究领域及立法者、执法者应从其不同角度对合同违约
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及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行为进行分类规范,以区
别其异同,使法律的执行者能够准确定性。本文试用联系比较、对照
分析的方法,结合实践,对三者内涵、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等问题予
以分析、探讨,并相应提出自己见解,以求对立法、执法有所启示。
但鉴于笔者才疏学浅,论文难免有诸多缺陷。在此,敬请学界同仁斧
正。
??前 言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而
经济纠纷往往可以归结为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与违约是导致合同纠纷
的常见因素,甚而出现很多通过合同进行诈骗的活动,从而对社会交
易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各部门法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
了调整。其中,民法、合同法通过对欺诈、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
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而
刑法则通过追究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违约、
欺诈与诈骗有许多相似之处,究竟哪些属于单纯的违约,哪些属于欺
诈行为,哪些又属于诈骗犯罪,在实践中极易发生混淆。在我国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尚待发展和完善的形势
下,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到合同履行、欺诈行为的
罪与非罪的界定等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
发展。基于此,本文试对欺诈、违约与诈骗的界定和区分略加探讨。
一、欺诈、违约、诈骗三者的界定及构成要件
欺诈、违约与诈骗因其极易混同而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对其界
定也是众说纷纭。
(一)违约
违约是个外延相当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对各种法定的、约定
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违反。换言之,任何违反合同
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法律通
常使用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来界定违约这一概念。英美法系认为违
约(Breach)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强制性
的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任何义务,通常表现为
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当履行等形式。总之,违约是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债务的违反。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若合同关
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据此构成违约行为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的主体须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违约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要素,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
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
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者承担义务。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违
约行为的主体除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主体,如第三
人侵害合同债权,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第三人也可成为违约主
体。但我们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发,就可以看出第三人并非合同当
事人,其所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基于此,
虽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只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继续履
行合同的责任。换言之,第三人因不承担任何义务,故第三人的行为
不构成违约,不能成为违约的主体。
由于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可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履行
过程中,可能发生各自违反合同义务的问题,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
能同时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第二,客观上,违约行为须违反了合同义务。这里的合同义务
不仅包括约定义务,也包含法定义务、附随义务。合同义务虽主要由
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当事人利益,也为合同当
事人设定一定的义务,尽管这些义务大多具有任意性,但也对确定合
同当事人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附随
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与保
护义务等等,更是加强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和作用,令其更具
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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