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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pdf

发布:2018-11-23约5.7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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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 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 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 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 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 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盗窃、抢劫; (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 作特种设备; (七)特种设备测试; (八)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 改后未改正的; (九)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 用; (十)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 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 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与 费率的乘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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