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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本人在办理一起货物运输纠纷中,感到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全面地加以明确,所以本人结合《合同法》总则规定、货运合同的一般和专门规定及各种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把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写出来,以抛砖引玉。???? 本文论述的国内货物运输合同,仅指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国内的公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本文也不涉及多式联运合同。
???? 一,国内货物运输合同(下简称“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 运输合同涉及到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运输合同中托运方签字盖章人与实际托运方常常不一致,本文为表述方便,把托运人分为签约托运人、代理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签约托运人,是指亲自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代理托运人,是指受第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代办托运的人就是代理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委托第三人托运货物(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例如购销合同中的需方委托供方代办托运,作为收货人的需方,就是实际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与代理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对承运人来说,如果没有声明的话,是无法辩明二者属何种托运人的,只能视为签约托运人。???? 承运人是当然的运输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一般情况下虽然不参与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因法律规定收货人有收货、支付有关费用等权利义务,因此,也依法成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二,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是没有多少争议的。但三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有许多不同意见。本人认为:???? 1,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合同订立人之间的协议,协议内容只能对合同订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订立人之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运输合同应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只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包括收货人,因为他没有参与订立运输合同)。由于托运人有签约托运人、代理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的区别,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具体讲,托运人是签约托运人的,签约托运人与承运人相互之间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托运人是代理托运人的,即属代订运输合同,有委托人(实际托运人)的授权委托的,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托运人与代理托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承运人与委托人(实际托运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实际托运人直接行使对承运人的权利和直接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订立运输合同时,承运人是不知道代理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但代理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向承运人披露了实际的托运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实际托运人因此可以直接行使对承运人的权利和直接承担相应的义务;又根据前述《合同法》402条,第403条第一款,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只约束代理托运人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如果知道谁是实际承运人就不会订立该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就不能直接行使对承运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相应的义务,只能由代理托运人直接行使对承运人的权利。???? 反之,承运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虽然不知实际托运人,但是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代理托运人向承运人披露了实际托运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承运人因此可以选择向代理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主张权利,不过规定,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如果托运人本身就是收货人,那么收货人自然可以根据上述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方式向承运人直接主张权利;反之,承运人也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方式向收货人直接主张权利。但是应注意的是,这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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