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扩展建筑电气工程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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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扩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华财险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时,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被保险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免赔期、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附加险免赔期、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免赔期终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开始前(含免赔期),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附加扩展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保险条款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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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华财险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时,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被保险项目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免赔期、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附加险免赔期、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免赔期终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开始前(含免赔期),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释义
给水工程: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排水工程: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供暖工程: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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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扩展通风与空调工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华财险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时,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通风与空调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被保险项目的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通风与空调工程导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