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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称.doc

发布:2017-02-21约6.68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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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称 ?癌静注射剂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 决定号 ?WX943 决定日 ?1997-10-14 00:00:00.0 委内编号 ? 优先权日 ? 申请(专利)号 申请日 ?1988-02-04 00:00:00.0 复审请求人 ? 无效请求人 ?迟凤志 授权公告日 ?1993-11-24 00:00:00.0 审定公告日 ? 专利权人 ?薛海清;鲁凤云 主审员 ?白光清 合议组组长 ?徐国文 参审员 ?孙振铎 国际分类号 ?A61K35/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 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主要任务是把发明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说明书应当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出的有关内容作出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达到其目的,并且得到有益的效果。 该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方法(其中包括原料和工艺过程)、该方法所制得产品(组成)及其有益效果(疗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涉及创造性劳动的条件下不能将其实现,因此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局于1993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1988年2月4日、名称为“癌静注射剂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薛海清、鲁凤云,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治癌中药癌静注射剂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配方含有元寸1-6g,牛黄2.5-30g,蛇皮1.5-25g,水蛭2.2-30g,蜈蚣0.6-10g; 癌静注射剂的制作方法: (1)首先将牛黄加入35-50℃的温水浸泡20-48小时, (2)将水蛭加9-120g的醋炒烹, (3)将蛇皮和蜈蚣分别火灸, (4)将元寸加温水浸泡20-28小时取上澄液, 将炮制好的牛黄、水蛭、蛇皮、蜈蚣,放在锅内加水1400g进行煎煮,取上清液三次,再加入元寸上清液过滤,将滤液浓缩为40-50%的水溶性浸膏4.0-6.5g,加蒸馏水至78-100ml,经加热,温度为100℃,所用时间10-40分钟,后冷藏46-50小时,将冷藏液离心,除去沉淀物,取澄清液加注射用水,过滤,灌装,灭菌熔封制成癌静注射剂。” 1996年4月5日,迟凤志(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5条、第22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药(1989)16号)—关于对哈市化工总厂申报研制“癌静”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2、卫生部《关于黑龙江省卫生厅查处假药“癌静”的通报》; 3、医院制剂药品申请表。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因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已被黑龙江省卫生厅和卫生部定为假药进行了查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之规定。另外,请求人还认为,该专利在审查员审批过程中就本专利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做出了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专利权人盗用哈尔滨化工总厂职工医院的有关材料,证明该专利具有创造性,不应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1996年4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件无效宣告请求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要求专利权人于两个月内陈述意见。 1996年6月13日,本专利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并未违背国家法律,同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两份证据涉及的内容是实施生产这个专利中所涉及的是否生产手续完备,生产出的药品是否报批及如何符合药品管理法的商品化问题,这些问题与专利申请本身无关。另外,被请求人还指出,请求人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并未见到影响创造性的其他对比文件,而审查员对比文件中更没有这种注射剂的量及其组合和制作方法。同时,被请求人提交了7份证据。 1997年4月2日,请求人再次陈述了意见。其中请求人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做了具体陈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该专利药品组分及配比公开不充分,该专利的配方中不仅含有5味药,而且还含有其他药品成分,但专利权人并未在说明书中对其他药品成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同时为了克服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若不能说明本专利方法所制备药物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意外效果则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被请求人递交的《医院制剂药品申报表》中所述药物除含本专利方法配方中的5味药外,还含有另外的18味药,但这些药在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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