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就业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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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就业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收集和统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准确反映毕业生的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学生〔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真实性原则
统计上报的就业信息必须是毕业生本人提供,有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的有效信息。
第三条 全面性原则
各院系对毕业生毕业前后就业状况的动态信息,应全面掌握和反映,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就业状况;(2)就业变动情况;(3)毕业生未就业原因;(4)其他情况说明。
第四条 及时性原则
各院系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收集和统计要按学校规定,做到收集信息及时,调查情况及时,上报数据及时。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院系的就业统计进行指导并负全面监督核查责任,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各院系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负责准确统计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审核就业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更新就业信息,按时将毕业生就业信息上报招生就业处。
第四章 纳入就业统计的就业形式与就业证明材料要求
第六条 纳入就业统计的就业形式分协议类就业、非协议类就业和灵活就业三种类型。
(一)协议类就业
协议类就业的主要形式: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的,提供协议书;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
3.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含入伍预征、基层项目等)就业:
3-1.入伍预征的提供生源地县(市、区)级武装部的入伍证明材料;
3-2.基层项目的提供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材料;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要提供定向委培协议;
5.出国、升学,包括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毕业生出国留学、工作:
5-1.出国留学、工作的要提供出国留学或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5-2.升学的要提供录取通知书。
(二)非协议类就业
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因故未能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只能提供其他就业证明材料的,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制作的《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协议类就业登记表》(附件1)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三)灵活就业
毕业生自主创业或采用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制作的《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2)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灵活就业:
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该就业形式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合伙证明材料;
2.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3.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第七条 不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几种形式
1.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2.毕业前顶岗实习、见习的毕业生,即使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不能提供就业证明材料(三方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登记表、灵活就业登记表、签约就业的相关证明等)的毕业生;
4.原来已就业,但经核实目前没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5.原来已就业,现变更就业单位后,不能提供新的就业证明材料毕业生;
6.联系不上不能确定是否就业的毕业生;
7.毕业生的就业证明登记表、灵活就业登记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8.没有工商登记注册证明的自主创业毕业生。
第五章 就业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院系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就业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对毕业生交来的就业证明材料,要加强复查审核。5月中旬至7月20日,要对所有就业证明材料组织至少1次复查,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作的《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复查登记表》(附件3),并于7月20日前将登记表上报招生就业处。
(二)从3月份起,每月的23日,各院系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就业进展月度报送表》(附件4)、《广西财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总表》(附件5)和《广西财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6),经过核实后上报招生就业处,并附相应的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协议类就业证明材料、非协议类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登记表)。
各院系上报的就业相关材料,需经本单位分管就业工作领导的签字方能上报。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监督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就业证明材料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对象为毕业生有效联系方式少、部门复查覆盖面过低的院系。5月中旬至8月底,招生就业处对全校所有就业证明材料组织至少1次复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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